闽财教〔2010〕10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省属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生免学费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实施免学费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09]35号”)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印发给我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
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免学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5%确定。省财政按照5%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低于5%的比例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其确定范围分为:2010年秋季以前入学的涉农专业学生,仍按照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人社部函[2009]272号)确定,具体包括:农林类的所有专业,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加工制造类的林产化工、粮油饲料加工与储检专业;医药卫生类的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涉农专业指《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与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所列的医学(新农村合作医疗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农村电气、园林技术、林业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农村城镇化建设方向)、森林生态旅游等专业。2010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涉农专业学生,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确定,具体包括:农林牧渔类的所有专业;资源环境类的水文与水资源勘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能源与新能源类的太阳能与沼气技术利用专业;石油化工类的林产化工专业;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和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涉农专业指《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与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所列的医学(新农村合作医疗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农村电气、园林技术、林业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农村城镇化建设方向)、森林生态旅游等专业。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低于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公办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因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涉农专业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收入有困难的专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一、二年级补助标准给予50%的补助。对民办学校补助方式由财政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同办法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的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在中央财政分担我省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统一补助标准,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具体为: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属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6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设区市属及县属中职学校(含民办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100元,由省、市、县(区)按比例共同承担。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及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安排。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四、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县财政、教育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省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在省财政统筹制订免学费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的基础上,市、县财政要按照要求足额筹措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费15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以规范。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全省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