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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奖励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院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依据本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  评选要求

第四条  我院学生评优与奖励设院、系两级,在系部评选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院级优秀个人和集体,在获得院级奖励的学生中推荐优秀者参评市级以上相关奖项。

第五条  院级评优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导,负责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讨论评优与奖励中的重大问题,院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结合本学系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评优活动实施细则,系学生管理部门组织本系的学生综合测评及各种奖励的评选与审核工作。

第六条  评选时间: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评选工作每学年评比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九月至十月进行;每年五月至六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

(二)凡逾期不申报的视作弃权。

第七条  评选步骤:

(一)根据学院的统一部署,由各系组织评选。

(二)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并提出名单,系予以审核并公示。

(三)系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系系主任办公会审批,由系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院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经系系主任办公会通过,报院学生处审核,并经院行政办公会审批,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学院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三好学生

对于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

对于品学兼优、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

对于大学期间一贯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学院对于班级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条  凡有其它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院酌情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二)给予通报表彰;

(三)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  评选范围: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均可参加个人奖项的评选。

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班集体可参加集体奖项的评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评选当学年内不服从学院教育管理,违犯院纪院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课程有不及格者。

第十四条  在评选当年有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班级,原则上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具体评选条件参照相应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院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学院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系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系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于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均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归入个人档案,并分别由学院和系颁发证书。

第三章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评选条件

院级三好学生应在各系系级三好学生中产生,同时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靠近党组织,能很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二)在集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抵制不良现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班级和学院建设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学年内获得过二等以上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有良好的文明卫生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十九条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在院生的5%

第二十条  奖励

学院对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系级三好学生

各系可参照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在获三等以上奖学金的学生中评选系级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在院生的5%,由系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应在各系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同时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班委、团支书以上职务,任职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干部。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靠近党组织,积极组织、参与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很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在集体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四)积极贯彻院、系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及时反映学生意见,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心强,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善于团结周围的同学,与其他学生干部协作配合,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成绩显著。

(五)学习认真刻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较好的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的前50%之内,无不及格科目。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有良好的文明卫生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二十三条  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在院学生人数的5%

第二十四条  奖励

学院对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系级优秀学生干部

各系可参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评选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5%,由系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二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关心时事,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院期间,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四)实习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

(五)毕业生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前列。

(六)在校期间曾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先进个人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第二十七条  评选范围

优秀毕业生按学院当年毕业生人数的5%申报。

第二十八条  奖励

学院对于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系级优秀毕业生

各系可参照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毕业设计成绩优良的学生中评选系级优秀毕业生,由系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三十条  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

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团组织生活制度化,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活跃且富有成效。

(二)遵纪守法

全班同学能够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评选学年内班级无重大违反政纪、校纪和党团纪律的现象发生。全班同学须讲求社会公德,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使该班形成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班风。

(三)学习风气

该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纪律严明,学风严谨;学习勤奋踏实,刻苦钻研,互帮互学,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成绩优良。

(四)文化体育

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环境意识好,注意校园与宿舍内外环境卫生。

(五)社会实践

全班同学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能结合专业特色,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调查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巩固专业知识,服务社会,锻炼自己,了解国情民情,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六)班级建设

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团结一致,相互协作,能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制订学年工作计划,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带领全班同学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完成院、系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学生干部能够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在广大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学生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方向明确,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德智体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一条  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数按系班级数的10%申报。

第三十二条  奖励

学院对于获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  系级先进班集体

各系可参照院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评选系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系班级  数的10%,由系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评选办法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评选办法自2009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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