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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5   浏览次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9〕3 号)
(2009-5-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为做好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达20多万人,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占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一半以上。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能力减弱,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减少,2009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证,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深刻认识当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与去年基本持平,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获得良好的就业服务。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进一步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毕业生加分等政策,为服务期满毕业生提供周到的就业服务。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安排专门职位招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省和设区市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要确保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岗位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的毕业生落户和人事代理等提供方便。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各设区市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新兴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经贸委)
   (三)实施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根据我省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今年在全省各地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基础上,增加1500个名额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的教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编办、省人事厅)
    --招聘(招收)临床医学类专业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500名,其中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300人、专科毕业生200人;本科毕业生经过两年临床能力培训后,专科毕业生经过三年"专升本"学习和临床能力培训,取得本科学历后充实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培训期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此外,对每位自愿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给予每人每年5000~7000元补助。(牵头单位:省卫生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公开招聘1000名农业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支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四)实施大学生就业项目拓展计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和选聘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就业项目;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在原招募计划的基础上增加20%,共计960人。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招募3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服务期为两年。(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征兵工作。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牵头单位:省征兵办;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抓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设立福建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异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团省委;配合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二)实施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在全省建立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牵头单位:省人事厅;配合单位:团省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各高校)
    (三)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牵头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由各高校具体实施)
四、加大紧缺人才培养力度
(一)实施引导大学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
    --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工科类本科专业和十大技能型紧缺人才的相关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各安排1万名,共2万人;学习期限一般为两年,实行学分制,按全日制在校生统一管理。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和省属本科高校、高职高专接收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毕业生,培养经费按各校原经费来源渠道安排。设区市政府举办的高校接收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毕业生,省财政每年按一定标准的生均经费予以补助。(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校)
   --适当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增加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我省紧缺的工程类等专业学位教育研究生2000人,培养费用由省财政、高校和学生本人各承担三分之一。(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高校)
   --扩大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由普通高职高专进入本科院校学习的应届毕业生增加至4000名,主要面向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招收学生。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高校)
(二)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组织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各高校)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和评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校招生规模的重要指标,与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发展规划等挂钩,调整人才培养结构,调减就业率低的高校和专业的招生名额,切实解决学科专业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一)实施大学生就业见习计划。各级政府要发动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和提供见习岗位,组织毕业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各级财政相应安排专项经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省、设区市两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2009年省、市两级示范性见习基地扩展到200家,高校见习基地扩展到500家,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每年在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和在榕非公有制企业中征集1000个见习岗位,组织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校)(二)实施大学生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就业援助办法,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双困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各地要对回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给予重点帮扶。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双困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等援助政策。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双困毕业生"全程提供就业援助。各高校要建立"双困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并给予"双困毕业生"适当的求职补助。(牵头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六、充分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一)发挥政府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保护和支持企业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接收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吸纳毕业生。(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和高校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的科研专项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各高校可安排科研助手岗位,聘用就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费用可从年度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列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二)开展"就业岗位大征集"活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征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的作用,广泛挖掘和收集就业岗位信息;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挖掘毕业生就业岗位;各高校要把收集岗位信息作为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收集各行各业岗位需求信息,各方面的就业信息及时汇总至省人事厅,统一向社会发布。(牵头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校)
    七、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广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多渠道、多形式举办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继续办好春季、夏季全省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公益专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加大招聘会举办频率,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2009年开始,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待就业2年内的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和转递服务。各级财政对为待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牵头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高校)
    (二)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各级政府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的岗位需求信息和各项就业政策,要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应用系统及时汇总,由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中国海峡人才网对外统一发布。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才中介机构、各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配合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三)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面向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就业岗位信息,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的人事代理服务。汇编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使每位高校毕业生了解最新就业政策。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一把手"工程,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努力实现就业指导"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政府)
    八、做好教育引导和安全稳定工作(一)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毕业生就业的重视和关心,发动社会各界关注就业,关爱毕业生,帮助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高校要积极开展以当前就业形势教育为重点的就业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理性客观地认清就业形势,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由相关部门组成宣讲团,赴各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政策宣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团省委、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各高校)
    (二)高度重视就业安全稳定工作。各地、各高校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各高校)
    (三)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工作督查。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设区市、各高校要及时将本地、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就业状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省人事厅汇总。(责任单位:省人事厅、各设区市政府、各高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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